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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口述史:我得做我自己
来源:搜狐 更新时间:2012/3/15 9: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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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机倒把”罪

  我过去以后,给了我一个营业执照,任“华远人才交流开发公司”经理。编制有3个名额,让我在1984年一年内完成70万元的利润。我实际上没完成那个数,当年也就挣了60多万元利润。当时在华远,经营上是没多少人能与我们比的。从南方往北方倒什么录音机、录像机这些东西,最开始就是我们干的。我们直接到当时号称国内“四小龙”的南海、中山、东莞、番禺这些地方买东西,然后再倒腾这些东西。我也是第一个用军用飞机倒“走私品”的。因为当时从南方进的这些商品实际上就是走私品,我们等于是在替人家“销赃”。

  我们曾经被广州公安局抓了一次,扣了货,连飞机一块儿扣的。可军用飞机人家可不管这个,你地方凭什么扣我?第二天我们的货就放了。关键还在于这当中我们没有什么责任,货虽然在我这里,但对方是有经销权的公司,我是正常买货。前面那一段我们管不了,但我们不承认是走私品。因为我和国内这些公司签的合同,上面都写得很清楚:不做走私品;所有税款由他们去补。如果说他偷漏税,和我也没关系。最后,对方公司同意补税了,因为我们和他的合同上有这个条款,跟我没有关系。

  那时候,我们绝对是北京市的大头儿。连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买什么摄像机、买设备,都到我这儿来,包括教育电视台的第一套设备,都是我们给他们买的。那时候大3/4的、1/2的[4]编辑机什么的,都是我们用飞机拉过来的。到1984年10月份,我正式办了调到华远的手续。不过,离开农科院以后,他们跟我的关系一直很好。农科院刚开始成立“老头队”,也就是退休人员组成的施工队,盖西单广场、百花市场、老地安门商场改造,他们接了很多活,都是我帮他们联系的。在建筑行业一说“老头儿队”,都知道,一直到现在还在给我们干活。

  1984那一年,我们挣的利润,和华远按约定一九分成,也就是说90%上交,10%归我们发奖金。我就把奖金发了。我们当时一共就五个人,给我3个编制,还有俩待业青年。待业青年每人给几百块钱奖金就不错了,那个干部给两三千,剩下我们两个主要人员,当时拿了大概是一万六、七的样子。改革开放以后对人们的影响是不太一样的。我这个人比较特殊。我的复员费有两千多块钱,回来我就买了一辆摩托车。1984年我又从市一商局买了辆淘汰的报废汽车,是国外使馆淘汰下来的,花了9千块钱。当时9千多块钱已经很多了。用9千多块钱买辆车?人家都说“可能是贪污的”,认为不贪污怎么能有私人汽车、摩托车什么的?

  抓我那天是1985年9月30号。上午西城区纪委通知我去谈话,我没去,我说我正谈判呢,下午去。结果,中午检察院就来了。纪委看我不去,以为我要跑呢,让检察院直接把我抓起来了。检察院是以贪污罪抓我的。实际上,这事儿啊,纪委完全是瞎胡闹。1985 年初的时候搞企业自查,《北京日报》还说我们自查得比较好。5月7号,由西城区副区长马凯在我们这儿做的总结。对于我们自查的情况,对工商局说我们超营业执照范围经营的事情,以及其它一些事儿,马凯都代表区里作了结论。但是,纪委不干。纪委到9月份还在查。其实,关于奖金发放什么的,都是我们自己主动申报的,不是他们查出来的。我们主动申报完了以后,就把我抓起来了。

  当时我没问题,但人才公司的副总有点问题。他把利润的一部分倒出去了,相当于中介费似的。不过案发之前,这些钱都还了,其实也没多大事儿。但是,当时是第一次经济“严打”,还是被认为有事儿。而且,认为他跟我相互勾结。其实那时候我们俩还都不是华远的人,来华远之前就签了一个销售录像机的合同。他当时在晓峰公司,晓峰公司是国家科委的吧。实际上是晓峰公司要的回扣。几百台录像机,我们都没见到货,就倒给晓峰公司了。他们也不是再卖,是给军队用的,等于是为军队采购。但是,他们买了以后,要了一部分回扣。我们当年完成的利润,其中有30多万是这部分钱。另外,还转了一部分钱到南海的一家家具厂,再将家具加点儿利润卖给了晓峰公司做办公室用。大致就是这样一个情况。我们那时候都没有正式调到华远来,但资金走的是华远的账号,没有揣个人腰包,但还是以“挪用公款”的罪名给那个副总判了个无期徒刑。后来他们自己可能也觉得不太对,又改判成7年半。这确实没什么道理,挪用公款是以挪用超过三个月论处的,而他占用的这部分资金已经还了。

  现在也说不清楚是否有政治斗争的因素,反正当时有那么点儿意思。我做的这些事其实都是合理合法的。这事一查跟我没关系。而奖金的事,我的所有手续、华远的手续,都是全的,“一九分成”也有会议纪要。我的奖金是该拿的。那时候也不用上个人所得税什么的,所以,一切都是按规定做的,一点儿违法的事也没有。抓我的时候正好是中秋,检察院通知我妹妹去退钱,说我贪污,要把钱顶上。我妹妹就把我的摩托车卖了,凑了一万块钱还是多少。到第二年2、3月份的时候,检察院已经把钱退给我妹妹了,要放我出来了。可是,市里有人不干了,3月份就把我的案子调到市里管了。这样我就进了半步桥监狱。

  他们已经抓了我,没法放啊,就给我定了个“投机倒把罪”。这个投机倒把罪是怎么回事啊?就是因为在盖华威大厦时,钢材不是要有指标吗,就让大家想办法去找钢材。于是,我就通过农科院倒了一批钢材过来,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华远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允许做钢材的,我要是直接从总公司做呢,就没事了。我当时为了把利润搁在我这儿,就用我们人才公司的名义做的,然后再转给总公司。后来总公司说钢材型号不对,我就把这批钢材给卖了,大概卖的利润超过了六万块钱。当时规定“不当利润”超过五万块钱以上算投机倒把。但是,5月7号的时候,马凯他们已经把这件事作为“超营业范围经营”做了结论,因为总公司营业范围是可以经营钢材的,我们是子公司,所以不算完全违法。可检察院还是算我是“投机倒把罪”。

  我是1985年9月按“贪污罪”抓的,到第二年9月法院才第一次开庭,中间隔了整整一年。我说,晓峰公司的事跟我没有关系,这事儿我不知道嘛。于是,法院就退回检察院重新审理。本来我跟我那副总是同案,他们看实在扯不上,就给我改为“投机倒把罪”单独起诉了。这样,法院就给我判了个“判二缓三”,就是判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不过,我很快就上诉了。我1986年12月4号被放出来,半年以后,检察院才给我下了裁定书,说我“无罪”。可“无罪”吧,还不直接写你无罪,写的是“可不认为犯罪”。其实就是他们下不来台嘛。

  狱中一年

  我在狱中一年零两个月,主要在半步桥监狱。

  监狱里犯人只能看些什么《法学概论》这些书。我在监狱里倒是学了好多法律,那时候没事干,天天就在那儿念。应该说已经学得很不错了,恨不能都背熟了,哪条法律在书里多少页都知道。那时我还替别人写状子呢。我大概看一下那个起诉书,就知道是“缓刑”啊、是“无罪”啊,是“死刑”啊,还是会判“多少年”啊,基本上都懂,而且估计得还倍儿准。什么“严重”,或者“特大”,这些词儿一用,就知道该判多少年了。这对我以后学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倒是很有帮助。

  我们二十多人关在一个十几平米的小房间里。说来也很怪的,那时是第一次“严打”,抓了一大堆处级干部。我们屋里就有七名党员。所以,那些刑事犯也不敢惹我们。我们七个人联合起来,也不管有罪没罪,组织个“党小组”什么的,互相保护。后来,我们中间有四个人是无罪释放的。一个是北京市冷冻机械厂的厂长,那时候不是有“星期天工程师”[5]吗,但他们说“星期天工程师”可以拿钱,厂长星期天兼职不能拿钱,因为厂长算行政职务。其实是有人想整他。实在瞎胡闹,但不能白抓啊,后来判了半年徒刑,又缓期了两年,实际上就是无罪释放。另一个是中资机构的老总,外贸部前部长李强是董事长,他是总经理。检察院说他私人倒腾两千万在香港设立境外公司。实际上是李强、国务院都批准了的事。最后也无罪释放了。还有一个是哪个部委普查办公室的主任,他呢,是为了省钱,把全国普查的那个钱办了个小印刷厂,印刷的全部都是全国普查用的那些资料、表格什么的。他个人没拿钱,印的又全是应该印的,自己弄个小厂子,省了钱,还可以安排单位多余人员搞第三产业。那时候国家机关不允许搞第三产业,说他把全国普查的钱拿去私营了。一开始判了他十年,等他申诉完了就放了。那时候就是可笑,很多界限说不清楚。

  放我的时候才有意思呢:检察院的先是跟我们的书记、经理谈,说,任志强不能去告我们,这是第一个条件。我说我能有精力去告他们吗?第二件事是要安排一个检察院的家属到我们公司工作。戴晓明他们同意了以后,才放了我。不然,他们就不给你发裁定书。这都是什么事?那个西城区的检察员,说我无罪,但市里不干。他真是比较正直,认为无罪就是无罪,最后这个检察员就要求辞职。检察员是由人大批准的,不是随便可以辞的。上面先是不同意他辞。他就跑到北京站卖了两个月汽水、冰棍,意思就是我不干了。最后区里没办法,同意他辞去了检察员。他现在还在给华远当律师呢。这说明什么?说明我就是无罪,人家很清楚。市里其实也清楚,但最后裁定书里还不写你“无罪”,写他妈的“可不认为有罪”。什么玩意儿?

  当时这个事,政治斗争不政治斗争的,没人明说,都是暗的。上面有人可能不只对华远公司不满意,但是想从华远这里找点儿茬。他们折腾了半天也没折腾出东西来,我最后还是无罪释放。但是,区里还非得要给我处分,于是给了我个党内警告处分,到现在这个党内警告处分也没法取消。党员大会讨论的时候,戴晓明第一个说:“反对的举手”。他先表决“反对”,并第一个举手。一帮人在党员大会上都反对给我处分,结果就没通过。我本来就没事嘛。最后用什么借口呢?是以“管理不善”的名义给我的处分。我的副总不是被判了刑嘛?其实,他的事和我没关系。

  后来,提我当华远的副总,区里就因为我的这件事不肯认账。戴晓明说,我们集团决定了,就算任命了,不管区里认不认。政府的副处级干部,就由组织部管了。这样,过了差不多快两年的时间,区里看我确实没有什么问题,才给我正式任命。1990年戴晓明离开华远、我接任总经理的时候,还是这样。区里一开始也是不给任命,还要我代理工作。这当中,公司要换法人代表,企业没法人代表不行啊,最后他们同意我当法人代表,但还是不同意任命。又过了一年半,到1992年才任命。再往后,区里看我们公司发展得越来越好,他们有点儿过意不去,而我又老提旧事。最后他们说,“我们也不能取消党员处分,你就当个人大代表吧,就算没什么问题了”。可我当人大代表时,人家又说我老投反对票,还是弄个政协委员吧,你爱说什么就说什么,反正你没有投票权了。所以后来又让我当了市政协委员。我这个政协委员,就是因为这件事。区政府以这种方式算是给我“平反”了,你再说别的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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