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向本级政府(股东)报告受托资产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条件成熟时应向公众披露;
(6)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4.国投公司与企业改制。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是,及早设立国投公司,在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时,财政部门将该企业的国有资本注入国投公司,国投公司按《公司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熟一个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投公司持股的公司转移一个。与此同时,国资委逐步向专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转型。
概括地讲,进一步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是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监督体制和机制,在政府层面实现政资分开,进而实现政企分开;通过设立国家投资控股公司建立有效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体制,在国有资本运营层面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本投资或持股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国投公司以实现政府意志和提高国有资本效率为目标,有序调整国有资本投向,并接受监督。最终使国家从拥有和管理国有企业,转变为持有和运作国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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