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
国有资本投资控股公司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接受政府授权的部门,如财政、政府审计部门对受托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国有资本投资控股公司的定位和权能
1 .国投公司的定位。国有资本投资控股公司处于政府与市场的“界面”,是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最重要的“节点”,是政府从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随形势变化而控股或持股某些企业的载体。国投公司与投资的企业按《公司法》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主要的控制手段就是“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公司自主经营,在董事会指导下做强做大;国投公司依照政府意志,运作股权,有进有退。因此,国有资本运营机构不是原政府各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手段的简单合并。由管理国有企业转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由行政隶属关系转为股东与公司关系,出资人机构的法律形式、权能和行使权能的方式、手段都必须有重大的创新。
2 .国投公司与国有资本布局政策。体现国家意志并决定的国有资本运作效率的重要因素是动态调整的国有资本布局。因此,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中制定国有资本布局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国有资本布局政策属公共权利和公共政策,应当吸收有关国家安全、经营发展、科技和产业发展的政府部门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后由有关国投公司市场化运作。
3.国投公司的具体职责:
(1)编制受托财产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受托国有资本的安全。
(2)通过参与制定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使受托国有资本在不同行业和领域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发挥非公资本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在国家需要控制行业中的应有地位;
(3)以“积极的股东”身份,参与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监督投资及控股企业财政报告的真实性,形成内部化的财政预算硬约束机制,保障国有资本的权益;
(4)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内处理不良债务,消化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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