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就应在已经初步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研究和推进进一步的转型。非此,十二五规划的目标难以实现。
二、进一步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着重解决四个问题
按照党的十五大界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包括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和监督三大部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重点,是把全面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的三个不同领域,分别由不同机构承担。建立起权责分明、有制衡关系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制和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
进一步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是:
1.完善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
如国有资产的立法,建立资产负债总表,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政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国有产权的界定、会计制度、统计、稽核、评估和纠纷协调等。这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职能,应由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例如财政等部门负责,形成全国上下的管理系统。
2.建立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关系
国家所有权需要通过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实现。例如国家(全国人大)委托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委托设立的出资人机构运营国有资本。由于资产数量庞大、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委托代理的链条很长,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法律制度和财务制度,分层明确委托主体和受托主体、明确委托财产的边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力,形成有法律保障、可追溯产权责任的委托代理关系。
3.设立国有资本运营机构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按《公司法》,经工商注册分别设立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即独资国有资本投资控股公司(国投公司),国家将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注入其中。国投公司是经工商注册、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在财政部门和国投公司分别建立资产负债表,形成可以量化评价和可追溯责任的体制和机制。国投公司经营运作的目标、国有资本“进”和“退”的政策,应遵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政策,体现政府意志;而经营运作的操作则按市场方式、遵循市场规则。国投公司的资本运作要接受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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