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资委面对的几乎全是尚未改制的、按《国有工业企业法》注册的传统国有企业。这就使国资委承担着繁重的指导企业进行结构重组和公司制改制的任务,不具备立即“行使股东权利”、“运营国有资本”的条件;只能按政府授权,通过“管人、管事、管资产”,“管理”国有企业。在这期间,在国资委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上,保留着较为浓厚的行政性色彩,行政纽带强于产权纽带。
3.国资委与金融系统的汇金公司不同,从财产关系上看,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没有注入国资委。无论在法律上、财务上,还是在工商注册层面,国资委都不是“法人实体”,没有运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地位,企业国有资本持有者是谁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有效的国有财产委托代理关系尚未建立。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授权经营”,实际上国家把国有资本运营的权能下放给了企业,使企业自己成了自己的老板。
4 .国资委把各个部门的多头管理,变为集中统一管理,改变了“九龙治水”的局面,这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大进步。但是,国资委是国有资本的管理者?是运营者?还是监督者?还无法准确定位。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概念比较模糊,很容易导致“管企业”。
5.在政府层面,国有资本的公共管理、公共政策职能、国有资本运营职能及监督职能混杂在一起,尚未形成制衡关系、权责尚不到位,国有资本的有效运作和监督、制衡机制尚未建立。
更为重要的是,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调整,是国家所有者层面的行为,不是企业层次所能进行的。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的情况下,由于自己不能“卖自己”,这就使国有资本与特定国有企业捆在了一起,投入的国有资本只能在这家企业内循环,不能退出、也不能转移,国有资本不具有流动性。这是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缓慢的根本原因。一直到现在,无论央企还是地方国企,基本上还处于这一状态。国资委此前推进的国企调整重组,并没有以资本为对象“有进有退”,而是以一个个企业为对象,或将其合并,或将其拆分后分别并入其它国企。在企业结构严重失衡的情况下,这样做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这过程中国有资本覆盖资产的范围并没有变,既没有进、也没有退,只是在既有资产圈子内的部分重组。
在国民经济中占比很大的国有资本的有进有退的调整,关系国家整体资源配置效率。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制约了国有资本的布局调整,大大降低了全社会资本配置效率。落实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国家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还是加快国有大型企业的整体改制、“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都有赖于进一步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整体改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分两步到位,是渐进式改革一种可行的选择,但通过仓促出台的《国资法》将第一步的状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化,这就成了第二步改革难以逾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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