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孙曙光、马建敏)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按照补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费用,并兼顾患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将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重新核定为:省级鉴定每例3800元,市级鉴定每例3200元。
通知规定,经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省及各设区市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的医疗事故鉴定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取就地缴库方式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通知要求,省及各设区市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的医疗事故鉴定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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