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石家庄即将召开第八届全国旅游城市质监互动协作会,来自30个省市地区(包括台湾)的旅游质监专家将齐聚河北省会,讨论即将实施的《旅行社服务组团合同示范文本》。
据悉,此为首个全国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旅游合同一直存在的“多头儿”局面有望得到终结。游客的合法权益也将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保护。
行程单用词要准确
“准四星”、“准五星”、“豪华游轮”……这样的字眼儿一直在各大旅行社宣传单上高频率的出现,然而达不到如此“豪华”标准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次示范文本讨论的是,该把这些《行程单》和《计划书》的内容作为合同文本的辅助,作为旅游质监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讨论稿中对《计划书》有着这样的表述: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石家庄某位旅行社老总说,计划书一般就是旅行社所谓的行程单。而据了解,其一般仅作为游客和旅行社的参考,评判依据则仅以签署合同为准。
游客无法获赔 旅行社要先行赔付
此次最受争议的讨论将是关于游客报团出游的自费和购物项目。此次讨论的合同中显示,行程中也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与此同时,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如果导游员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组团社支付违约金。地接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组团社支付违约金。
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解除国内合同最好在7日以上
按照此次即将讨论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组团社、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业务损失费,承担违约责任。出境合同时间界限为30日。
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至4日提出解除合同,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至4日间解除合同,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7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5%;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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