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基础理论和商法共同规则的研究
我国商事法律规范编纂已采用单行法的模式。在这一立法模式面前,完善商法无疑需要通过完善单行商事法律实现。但当我们从立法与实践的互动上观察商事领域时就会发现,仅完善现有以不同商事领域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还不能最终达到完善商法的目的。
因为,商事实践还需要有商法内部完善的一般规则和共同规则。换言之,我国的商法不仅由具有个别商事领域特征的商事法律构成,而是应由具有个别领域特征的单行商事法律和提供一般规则与共同规则的单行商事法律构成。显然,后者是我国商事立法中的一大空白。针对这一状况,有些学者提出了制定商事通则的建议。对此,继续进行研究是很必要的。
三、以公司法制结构性改革为重点,推进商业组织理论的研究
面临市场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对商业组织多元化的需求,应该注意企业形态多元化的探讨。现代企业制度不排除公司之外的企业形态,企业结构的完善也应成为结构调整研讨的课题。
尤其是公司法制的结构改革,应该给以高度重视。没有良好的公司法制结构,公司法不可能相对稳定。只有既重视公司法律具体制度的完善,又特别强调公司法制结构的优化,公司法才能充分发挥调整公司关系的作用。2005年修改过的公司法,较1993年的公司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许多重要的结构性问题尚未解决。譬如,公司法到底是单个公司的公司法,还是集团公司的公司法,或者既是单个公司又是集团公司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封闭公司的规则是否也应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封闭公司,或言之,中国公司法中的封闭公司制度资源是否应该科学地进行整合?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多年,在市场经济需要的主要法律已基本制定出来和“国民待遇原则”被突出出来的大背景下,外商投资企业(仅指企业组织)法还需要单独存在吗?实践中,公司重组的形式已经多元化,而公司法中的重组形式仅是公司合并、分立,是否应总结实践中的重组经验,健全公司重组制度?这些问题的解决,无疑将有利于提升整个公司法的整体水平,提高它的适应性、引导性。
四、后金融危机的金融法制研究
世界性金融危机的教训不可忽视。从我国金融的实践来看,尚不存在金融自由过度的问题。就这一意义而言,金融自由和金融创新仍应鼓励,并应受到法律保护。相应地,规范、保护金融交易和金融自由的金融法规范需进一步完善。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也还未达到很成熟的程度。在分业经营又分业监管的模式下,是协调、整合现有监管资源,形成新的监管合力,还是采用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没有向我们发出集中监管在预防危机中具有特别威力的信号,也尚无显示如英国那样一元金融立法的特别优势,倒是暴露出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法律进一步应对。但是,法律的应对不应专注于管制的加强与减少,而应着眼于规制的更新与改革,着眼于为良好的商事秩序提供更多的机能与资源,使监管更科学、更有效,使被监管者更乐于接受。金融的发展依赖于金融自由、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互动,因而两者良性活动不可避免地成为商法研究的重大课题。
五、重视商事审判思维的研究
民法与商法同属于私法,都追求公平、效益,但侧重点不同。民法更具有伦理的特点,更偏重于追求公平;商法则更强调激发企业的活力,追求个别主体的效益。基于这一点,商事审判理念和思维的研究是值得重视的。
商事审判应尊重商人和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有不同的职业,商人以商为自己的职业。商人对商业的规律最为清楚,对商业的判断也更为精明。而这是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包括从事商事审判的法官和从事商法研究的人员都不具有的。商人的特点是以营业的形式从事商事交易,这与非商人依法从事商行为不同,它具有非常明显的集团性、反复性,它可因此导致商人沉默产生商业义务等。商事审判尊重商事交易的特点,就是要特别注意营业中发生的商事行为与营业外发生的商行为的不同;注意发现和适用商业惯例。
商事审判应尊重商人自治和章程等自治规则。商人的营业自由(也有国家称职业自由)是商人自治的集中表现,受到各国商法的普遍保护,甚至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宪法权利予以保护。在我国应强调,商人从事营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限制。商人营业自由,就是要尊重商人自主决策、自主商业判断。自治规则的适用不限于公司的章程,交易所章程、业界自治组织章程,都是自治规则的体现,在商事审判中,自治规则先于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但其前提是,自治规则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也应注意自治规则本身的拘束力和适用范围。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解决这些人纠纷之时就应适用公司章程,如果解决公司与债权人的纠纷,由于公司章程对公司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因而不能适用公司章程。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背景资料
商法学研究会简介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的前身是1985年4月成立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中国法学会于2001年7月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分立为民法学研究会、商法学研究会和经济法学研究会。商法学研究会于当年11月8日在上海新设。多年来,商法学研究会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组织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境内外调研,推动商法重大理论与实践难题的攻关;编辑出版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等,积极参加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商事立法;与审判机关紧密合作,研究解决商法适用中的重点、难点,为商法学的学科建设与商事法制的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商法学研究会历任会长
第一届理事会会长:王保树
第二届理事会会长:王保树
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叶林、石少侠、朱慈蕴、陈甦、范健、赵旭东、奚晓明、徐卫东、顾功耘、黄建初、覃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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