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要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之路,是早在“十五”计划中就已确立的改革目标。然而,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主要是由于税收征管上难以跨越的障碍,我们在这方面并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进展。时至今日,收入分配的严峻形势已经不容我们再拖。故而,尽快推动一场税收征管上的深刻变革并由此破解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重障碍,让建立在综合计征基础上的个人所得税制“落户”中国,已成为迫在眉睫之举。
物业税之所以总是与“开征”二字相连,是因为它是被严格界定为对居民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或房地产所征的税,而这样的税种在现行税制体系中并不存在。从2003年10月将其纳入税制改革规划至今已有7年时间。7年之久的难产经历告诉我们,无论是将其作为抑制房价的手段还是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都难以成为开征物业税的充足理由,都难以打破开征物业税道路上的种种障碍。可以说,它们都是开征物业税的理由,但并非最重要的理由。只有在将其置于解决当前收入分配矛盾之中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和缩小收入差距的手段加以使用时,开征物业税才有可能获得广泛支持。一旦物业税开征并由此为遗产税以及其他属于财产税系列的税种铺平道路,那么,结束我国现行税制格局中财产税缺失状态,从而建立起从收入、消费、财产等各个环节全方位调节收入差距的现代税制体系便会成为现实。
同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情形相似,开征物业税的最大难题主要来源于税收征管机制的制约。总体而言,现实税收征管机制尚停留于“间接+截流”的水平。所谓“间接”,指的是它基本上只能征间接税,而不能征直接税。所谓“截留”,指的是它基本上只能征以现金流为前提的税,而不能征存量环节的税。拟议开征的物业税既是直接税,又是存量税。所以,税务机关能征直接税和存量税,是开征物业税的基本条件。这又要求我们采取各种有效举措,抓紧突破现实税收征管机制的瓶颈制约,为开征物业税提供条件。
(高培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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