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霍晓丽)从省民政厅、财政厅获悉,自2009年10月1日起,我省提高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受益优抚对象达35万人。
据了解,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标准平均提高15%;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各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据统计,我省自改革开放以来已16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9次提高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10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同时建立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优抚对象的生活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平均提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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