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巍)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记者对照2007年9月该市试行的《细则》发现,变化主要体现在建立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和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制度,并适度提高了住院和门诊急诊抢救病种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最高可达80%。
常年在省会就学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可参保
细则规定,具有石家庄市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均可参保。另外,属于非本市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市区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也可参保。
基本医疗保险交费因人而异,从50-250元不等
居民基本医保费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和在校学生为每人每年50元;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为每人每年200元;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为每人每年100元;一、二级残疾人、领取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他参保居民为每人每年250元。
门诊统筹200元为起付点,医保门诊自选定点
居民医保门诊实行自选定点制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旦确定,一年不变。门诊统筹设立自付段。居民在定点门诊就医时,自付段内,由居民自己支付;超过自付段以上的部分,居民只支付个人应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记账。
门诊统筹设立累计200元的起付段,200元以内自付,2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超出最高限额以上部分,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建立医保门诊慢性病制度,200元以上自负50%
把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糖尿病、脑血管等9类常见慢性病的就医纳入城镇医保,按规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及以下部分,由居民个人自付;2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相应增加200元,报销最高限额也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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