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石家庄市房管局获悉,市委宣传部、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和市城管局四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严格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通知》,要求发布房地产广告,首先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其合法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各类房屋等十类房产严禁发布广告。发布的房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做虚假夸大、售后包租或返本销售等承诺。
《通知》规定,属现房销售的,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属期房预售的,须持有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属在建工程转让的项目,须持有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
此外,发布房地产广告,首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对其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广告承接机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表,方可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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