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对此,财税专家认为,中央财政有能力加大扶持力度,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应该恰到好处。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扩大就业。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目前,国家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分散在数个部门,其中主要包括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部管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商务部管理的“外贸发展基金”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而“九龙治水”的效果往往不理想。
专家认为,设立统一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把分散在各部门、各领域的资金和基金捆绑在一起实行专款专用,可以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该基金还可以吸引社会各界和民营企业家捐赠,不断积累壮大。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要求,研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财政部财科所副研究员刘微表示,就中央财政的健康性而言,对小型微利企业减税的空间是存在的。一直以来,大企业都是中国主要的税收来源,即便是继续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支持力度,也不会对财政收支状况造成太大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表示,对小企业的税收扶持也不宜过大。一旦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太大,中小型企业就会产生分拆的冲动,以便成为小企业,从而实现合法避税的目的。
现行税法已经对小企业有所“照顾”,明确工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下,员工100人以内、利润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的所得税税率,比其他企业优惠五个百分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从6%降至3%。朱青强调,相关财税扶持政策应该慎重研究,关键是把握力度,恰到好处。
缓缴社保费等政策延长到明年底 将为中小企业再减千亿元负担
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困难中小企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从此前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政策的延长执行将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上千亿元。
去年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允许困难企业在2009年之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统筹地区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但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此前,上述部门曾预测,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如果在2009年落实到位,可为企业降压减负上千亿元。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中小企业约为980万户,个体工商户2900万户,占全国企业的99%。按照这个数据计算,这一政策执行期的延长,将为中小企业进一步减轻上千亿元负担。
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截至7月底,全区共有59户企业办理保险缓缴,缓缴金额1531万元。从2009年5月1日起该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2%降至1%,这一费率调整使得全区企业和单位在5-7月份减少缴费27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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