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房产税显然是一种财产税,是公众为拥有房屋这种财产而纳的税。西方许多国家征财产税,因为公民的私有财产能受到法律的保障,公民能从自己的财产中获得稳定的收益和保障——为这种财产纳税是正当的。可我们公民的私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就说这作为多数民众最大私产的房屋,最大的产权不过只有70年,为仅有70年产权的财产支付财产税,是不是很不公平?而且,即使70年,很多时候也得不到保障,一声拆迁令下,房子轻易就被推土机推掉了。这种产权现实下,房产税十分可笑。
其二,在土地出让金占了房价多半部分的现实下,房产税很不合理。房子是建在土地上的,人们买房很大程度上就是在买土地和空间——人们既然为买房付了那么高的土地出让金,再征房产税就很牵强了,无疑是一种重复收税。这个问题上,任志强说得不错,所有实行房产税的国家,房屋持有前相关环节的门槛会大大降低,而我国现在有土地使用费、农田占用费等一大堆,还有增值税、营业税等。地方政府卖地时早征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之后再征收房产税就与抢钱无异了。
其三,合法性问题。无代表,不纳税;代表不同意,不能随便税——这是基本的宪政和法治常识,房产税这么重要的税种,当然应该像车船税立法一样,须由全国人大去立法的。可地方政府急吼吼地要征的房产税,根本没经过全国人大,而是依据那个1986年通过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这显然是不合法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开征新税,不经民选代表同意就掏老百姓的腰包,与掠夺无异。
房产税在当下惟一勉强正当的理由,就是调控房价和打击炒房——其实,这个能取悦舆论的理由也未必那么理直气壮。这种涉及多数人利益的重要税种,是不能为了某种权宜的、功利的目的而推出的。今天房价高企就出房产税打压之,明天房价大降了,是不是就要取消这个税?税收,尤其像房产税这样重要的税种,应该是严肃并稳定的,能给公民一种稳定的利益预期,而不能为了某个飘忽的行政念头今是昨非。无恒产者无恒心,挤了许多年小房子的人,昨天刚耗尽毕生积蓄并东拼西凑借钱改善了自己的住房,明天突然要课加重税,这就让国民很心神不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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