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据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级工程师透露,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保护农村饮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形成较完善的农村饮用水保护法律体系,没有针对农村饮水安全作专门规定,实际操作与实施难度都很大。
“饮水安全方面立法不足,缺少针对农村饮水安全的内容;缺少农业面源与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相配套法规;对资源性缺水问题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没有建立农村小型集中式取水以及分散式取水水质监测体系。”这位工程师说。
据悉,针对于农村饮水安全的立法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记者从内部人士处了解到,去年,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曾召开过“农村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研究”内审会。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有关部门阐释了农村饮水安全立法现状,分析了农村饮水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立法需求,并围绕管理体制、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机制、农村饮水水源保护三个立法中的核心问题,给出了农村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建设建议。
对此,这位高级工程师也建议,因为我国城乡差别较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有其特殊性,因此,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在立法模式上,一是制定专门的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将城市、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二是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如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条例或者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三是由农村饮用水管理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记者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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