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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市民化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战略抓手 |
来源:学习时报 更新时间:2010/5/17 17:5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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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强调促进经济增长要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问题更加突显出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刻不容缓。在新形势下,推进以农民工市民化为主体的人口城镇化进程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抓手。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意义重大
农民工市民化是我国内需可持续增长的重要源泉。目前,我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接近1.5亿人,大部分在城镇就业。未来20年我国还将有4亿左右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加上现有的农民工,会有上亿个家庭在城市居住。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让农民工在城市有稳定住所,实现稳定生活,满足这些人的消费、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将创造巨大的内需。据研究,如果每年有 1000万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实现市民化,完整享受城镇居民的公共服务,将使我国经济增长率提高1个百分点。
农民工市民化将有力推动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人口的集聚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提高人口城市化水平是提高我国服务业比重的重要手段。我国从第五次人口普查开始,将进城就业、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计入城镇人口。按照这一口径计算,2009年我国城镇化率46.6%,在我国统计为6.2亿的城镇人口中,有1.23亿是农业户籍人口,占到了城镇人口的20%。近年来,我国城镇化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主要来源于农民工进城。如果赋予这些进城农民工以真正的市民待遇,释放其消费潜力,必将大大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
农民工市民化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目前,农民工已经达到我国工人总数的2/3以上,占据了我国建筑业劳动力的90%、煤矿采掘业的80%、纺织服装业的 60%,以及城市一般服务业的50%,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其中的大部分农民工在城镇安居乐业,将大大提高农民工自身及其子女的教育水平、文化素质和职业素养,促进全社会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客观条件已基本成熟
随着经济大发展和社会大开放,农民工流动的稳定性不断增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客观条件已基本成熟。
农民工流动“家庭化”和居住的稳定性趋势明显。随着时代的发展,赚钱不再是农民工外出务工经商的唯一目的,在获取更多经济收入的同时,农民工开始并日益注重家庭成员的团聚、子女的教育以及家庭生活水平的改善、提高。农民工群体正在发生重要的结构性变化,从以前男劳动力外出“独闯”逐渐演变成现在夫妻二人同时外出务工以及携子女外出流动的形式,农民工家庭化的趋势明显。举家外出、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环境的农民工已经占到一定比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2009年外出农民工中,举家外出农民工2966万人,占全部外出就业农民工(14533万人)的20.4%。据浙江省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民工中居住在出租房屋和单位内部宿舍的比例逐年增加,并且已经占到农民工总数的86.37%。
农民工在流入地居住趋于长期化。人口流动已经由改革开放之初的以在原籍务农为主、农闲时节外出务工的季节性流动,转变为以外出务工为主、以务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全年性、多年性流动,乃至在流入地长期居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稳定居住的持续时间逐年增加,返回户籍地老家的次数减少,融入现居住地的趋势比较明显。相关调查表明,农民工在城市沉淀的程度和长期居留倾向增加,正在由“候鸟式”流动向迁徙式流动转变。农民工的“移民”倾向渐趋明显,相当一部分已经成为事实“移民”。
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强烈。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调查数据,目前,第一代农民工子女、上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新生代农民工已经超过1亿人,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力量。新生代农民工尽管在户籍上还是归属于农民,但是他们中的多数人实际上从离开学校后就进城务工了,很少参加农业劳动,不具有农业生产的基本经验和技能,对土地的情结弱化,思想观念、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已日趋城市化。而且,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较高,职业技能较高,市民化能力和意愿都非常强烈。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需要加快深层次的改革
目前,大多数农民工市民化的意愿和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农民工市民化还存在着很多的制度障碍。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需要在就业促进、权益保护、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进行系统化的制度设计,重点是住房和户籍制度,并提高城镇对农民工定居的承载能力。
1.完善农民工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居住保障
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对于在城市稳定就业一定年限、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民工,在保障性住房上应给予市民待遇,比照城市居民收入标准,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鼓励各地比照廉租房政策,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建设相对集中的农民工公寓,以及其他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经济租用房。逐步建立“农民工经济租用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住房供应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市场的调节功能,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建设适合农民工租赁的社会化公寓,培育小户型房屋租赁市场。允许各地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建立农民工公寓。取消农民工在务工地购房的政策限制,鼓励农民工在家乡城镇购房。逐步建立起“以低端市场租赁房为重点,以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为补充”的农民工住房供应体系
完善农民工住房支持政策。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群体。应适应农民工的意愿,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形式,逐步建立适宜的农民工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农民工城市公共住房专项资金,使农民工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都要为农民工住房预留空间。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财税支持制度、金融服务制度、土地供应制度、规划保障制度相互补充”的农民工住房政策体系。
2.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破除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障碍
顺应农民工市民化的要求,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提高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实行以具有稳定就业或生活来源、固定住所(包括租房)和居住期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准入制,鼓励农民工就地市民化。出台专项政策,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加强社会管理配套制度改革,进一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为落户农民提供均等的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建立城乡社保的续接制度。将落户农民工统一纳入本地各项社会管理,使落户农民工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3.加快城镇化进程,增强城镇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
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全方位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加强区域发展规划对城镇空间布局的合理引导,形成小城镇和各类城市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推进都市圈、城市群整体发展。
进一步突出县域作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主体地位,把发展小城镇与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抓住产业转移有利时机,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县城和重点镇集聚,加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投入力度,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吸纳农村人口加快向小城镇集中。完善加快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支持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下放管理权限,探索发展镇级市。
责任编辑:cprp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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