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潘文静记者王巍)日前,笔者从石家庄市社保局了解到,石市开始全面落实省、市关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工作。各经办机构将于12月23日前做好待遇调整审核,并于12月31日前补发到位。
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40元、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也予以调高,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978元、783元、587元。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待遇的人员,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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