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石家庄12月9日讯(记者雷汉发、通讯员孙阁 陈立根) 为进一步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激发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日前,河北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制定并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是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刚刚通过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后出台的新办法,共分6章26条,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缩小了育林基金的征收范围,减免或降低了征收标准,强化了管理,对缴库的程序铸出了新的规定。
该办法取消了原来征收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其他林产品和果品收入的育林基金的规定,改为征收林木产品即木材和竹材收入的育林基金。在征收标准上,将原国有林业单位的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5%、集体和个人按12%计征改为按国有林业单位按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集体和个人5%计征。
同时,对育林基金的减免也做了相应规定。办法要求: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凭当地政府或村委会的证明,免征育林基金。国有林场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向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缓缴育林基金的书面申请。
集体和个人的育林基金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缴入所在地县(市)级国库。国有林场应缴纳的育林基金按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省属林场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属国有林场缴入市、县级国库。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省属国有林场缴纳的育林基金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属国有林场和所在地单位、个人缴纳的育林基金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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