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浮动担保费率。采取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依据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担保费率基础上适当浮动。
优化环境—培育担保机构成长的“土壤”
《意见》提出,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和利用。
同时,规范抵(质)押物登记。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在办理有关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过程中,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
鼓励合作—银保携手实现互利双赢
《意见》提出,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互利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助贷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对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度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地政府采取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金等方式予以鼓励。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操作规程,探索确立适合双方业务发展的合作方式和风险控制的合作流程。研究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资信等级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促进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三方共赢。
加强监管—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意见》提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新设立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努力控制风险并提高担保服务水平。
各级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提高、严格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务院明确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条件组织全面复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对主要条件具备、其他条件需完善的限期予以整改,整改期间停止营业,待符合条件后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主要条件不具备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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