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副主任的生意经:用划拨土地盖商品房
2004年6月,山西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房产”)在太原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800万元,天星能源占80%的股份,王长青任公司法人代表。
紧接着,天星房产就承揽了灵石县县城中心地带的高层建筑“天星广场”项目。按理说,商品房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挂牌拍卖。然而,“天星广场”建设项目用地,竟然是国有划拨土地。
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一张天星能源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面编号为:灵国用(2004)第A0101130号,地类(用途):商业、住宅,使用权面积:5347.6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土资源部早在2002年7月1日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因此,天星房产要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项目开发前,还必须预先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此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使用权,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房地产开发所必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天星广场这样一个商业项目如何能以划拨形式获得土地?
天星能源副总经理李计元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天星广场建设项目用地,原来是灵石县二轻局所属的集体企业鞋帽厂用地。1998年11月,天星能源兼并了鞋帽厂,2004年4月29日灵石县人民政府‘灵政发(2004)35号’文件确认,原鞋帽厂用地5347.6平方米划归天星能源。
2004年9月,王长青就在这块土地上轰轰烈烈的搞起“天星广场”工程,而这时该宗地块的使用权类型仍然是国有划拨。
灵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张守中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是2006年10月接管这项工作的,以前的事不清楚,当时已经定好补交的出让金金额为261万元,他只负责催缴。
据当地人讲,与该宗地块仅仅一墙之隔、位于县政府对面的一宗6亩大小的地块,2005年灵石县国土资源局的挂牌拍卖价竟标高达1400余万元。山西天星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缴纳8亩土地的261万元出让价仅仅相当于当时“隔壁”挂牌拍卖一亩土地的价格。
李计元告诉记者,不能以现在政策来看当时的情况。当时鞋帽厂是一个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天星能源的前身焦炭运销公司将其接手,是帮政府解决了一个难题,到现在天星能源每年还要给原鞋帽厂的员工付工资,交医疗、养老等费用,每年开支几十万元。当时房地产市场还没有发展起来,土地归天星能源以后也一直是闲置的。后来决定盘活资源开发房地产,政府也是支持的,261万元土地出让金是和政府沟通协商决定的。
直到2007年,天星能源才交齐261万元土地出让金。灵石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股工作人员表示:“光催这笔款我们去过3次,因为王长青不仅是山西天星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的老板,还是我们县人大的领导,我们只能采取催促的办法。”
然而,早在2004年11月13日,天星广场已经开始公开销售:售出商品住宅共100套,最高售价每平方米2900元;商场铺位共250个,最高售价每平方米8888元。售楼一开盘,虽爆出了灵石县有史以来的商品房价之最,但仍挡不住众多买主踊跃购买,时间不长就全部告罄。该项目商品住宅于2006年5月1日交付业主,商场于2006年6月1日隆重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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