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之间的关系
我国宏观调控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由于市场体系还不健全,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完善,价格、利率、汇率等经济调节工具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地方财政体制与市场经济还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必要的行政手段客观上发挥了对宏观调控的协助和配合作用。本轮在控制投资过度扩张、土地滥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运用行政手段调控甚至可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行政手段往往见效快,反弹也快,甚至还会对现行体制造成路径依赖(尤其是土地、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手段的过多使用对加快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因此,在未来的宏观调控中应更好地处理好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之间的矛盾,要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重点发挥经济手段调控的作用。为了尽量减少宏观调控中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今后在解决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要应尽快完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并且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这些标准的实施,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体制改革的关系
近年来,我国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同时,宏观经济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但一些长期制约经济增长的深层次体制和机制问题仍未解决,尤其是能源、土地、资金等一些重要资源要素价格长期偏低,由此导致“三过”(投资增长过快、信贷投资过多、外贸顺差过大)问题突出,内外经济不平衡矛盾加剧。
总结本轮调控所采取的措施,大体可归纳为“五管齐下”,即管住信贷、管住土地、管住项目、管住环保、管住能耗。其中除信贷和项目分属于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其他三项实际上都是通过宏观调控,解决由于要素和资源性产品定价过低而导致的要素和资源被滥用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属于深化改革的范畴,试图用宏观调控手段解决本应该由改革解决的问题,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宏观调控只能缓解一时的矛盾,但是不能从建立经济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上来解决问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已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但是,保增长、扩内需必须要与调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不能继续以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粗放式增长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因此,要抓住当前国际国内经济调整的有利时机,继续深化财政、金融、外汇管理、收入分配体制以及能源等资源要素价格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改革来推进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结构的改善,建立一个完善的体制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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