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须健全
署名“鲍村”的网民表示,作为用户,只能是期盼国家的保护。其实,国家相关部门公开、公正地评判是非,并制定相应的规则,不仅能保护用户(群众)利益,更能保护我国IT业的健康发展。否则,任其自由泛滥,任其吵架打架,损害的将是整个国家的利益。
署名“超级男孩”的网民认为,美国早在1986年就出台了《电子通讯隐私法案》,专门对于用户信息的保护作出了规定,而我国目前依然处于半空白阶段,本次事件应促使国内加快相关立法的进程。
署名赵刚的博客文章认为,互联网行业仍需监管和规范。从行业监管的角度看,的确需要第三方的服务和监管机构对隐私保护进行认证管理,避免服务商之间相互责难。同样,对于商业机构从事信息安全服务,要界定好“服务”和“执法”的界限,商业服务商要提供用户安全防护的能力,但它不具备安全执法的权力,政府部门需要建立起互联网信息安全执法的依据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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