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药品价格核定标准
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河北省物价局定价目录的药品,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继续按公布的价格执行,有关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已上市销售,但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河北省物价局尚未制定价格的,暂按生产经营单位2009年11月1日前确定的零售价格执行。
通知还要求,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河北省物价局申请制定临时价格,临时价格公布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可制定试销价格。
上述品种,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适时制定公布价格。遇公共卫生等事件发生,省物价局将据国家和河北省医保目录的调整情况对目录增补。“麝香牛黄药”价格市场调节
通知还规定,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定价范围的药品和标注使用“天然麝香”的安宫牛黄丸以及以“天然麝香”、“天然牛黄”等入药的其他中成药,通知公布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另外,医院制剂仍按河北省物价局印发的《河北省医院自制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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