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紫金矿业至今未真正运用法治手段
10月8日,福建省环保厅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了对紫金矿业的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956.3130万元(以下简称956万元)。福建省环保厅称,956万元罚款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此罚款数额一经公开立即引来关注,有媒体惊呼这是“中国环境执法里程碑”,“福建省环保厅给了我们一个惊喜”。福建省环保厅开出的这张建国以来环境违法的最大罚单也令10月8日的A股市场上感觉“利空出尽”,至下午收盘时,紫金矿业死死封住涨停。
此时,媒体仿佛如梦初醒,质疑声四起。
对于956万元“天价”罚单,环境法学家认为,它不过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结果,并不是运用法治手段之后的最终处理结果。
“无论是四川省的沱江污染案,还是松花江污染案,事实上,在重大水污染问题的处理上,我们采用得更多的是行政和政治手段而非法治手段。”汪劲告诉本报记者,国家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重大水污染事件时,手法是惊人的一致。“不外乎这么几步,开始一般都是企业隐瞒或者默契地与地方政府部门一同向上隐瞒,它们的理由往往是堂而皇之的——为了‘维稳’需要;尔后是想办法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若有损害发生的话,他们就拿出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一点钱封住被害人的口并借用公权力对被害人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第三步是政府部门启动调查,最后再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而有关赔偿问题,则要求当事人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地方法院也不予以受理。最后就是找出几个责任人,或通过行政处分、或通过刑事制裁解决了事。如果被害人不依不饶继续提出诉求的话,就通过政治方式予以解决。”汪劲说。
汪劲说,在每一个大的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基本是以行政处罚作为最终的处理结果,只有沱江污染案是个例外(主要责任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汪劲认为,这种行政处罚的结果仍没有跳出“政治手段”的范畴,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重大污染事件,“可以说,我们还从未启用过实质意义的法治手段。”即使在去年江苏发生的盐城水污染事件的处理结果也是追究刑事责任了事,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对污染被害人的救济或者对国家财产损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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