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月租费,陈彬看不懂。福建莆田市民戴元龙曾经深究,几年前,他将福建移动公司莆田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电信运营商向移动电话用户收取月租费缺乏事实依据。
戴元龙说,当时,他发现自己某个月除了通话费31.01元外,还被收取了月基本费和增值业务使用费31.42元。营业员解释说,月基本费即月租费,增值业务使用费就是来电显示费,公司对用户收费有依据。
“我向移动公司租了什么呢?”
营业员解释,戴元龙占用了移动电话号码,所以才收月租费。戴元龙说,当时的移动通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为:每个网号每年1200万元(每个手机号码的前3位是网号,如139、138、137等,分别算一个网号),平摊到每个号码上面的费用微乎其微,不可能贵至几十元。“更何况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已有规定,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记者查询工信部网站,移动电话收取每月50元月租费的最早依据是1994年《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将基本通话费每月150元调整为基本月租费每月50元,从此一直延续至今。
戴元龙认为,如果月租费的性质为“基本通话费”,不是针对号码,而是针对基础电信业务收费。那么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就不应该再对漫游、来电显示等基础电信业务重复收费。
官司败了,戴元龙的想法至今未改。而针对手机月租费的诉讼仍时有发生。2008年,福州一市民向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公开月租费成本,被答复说月租成本是商业秘密,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2009年,北京一律师根据反垄断法再告月租费……
●运营商已经觉察到月租费的尴尬——
欲走还留为哪般
长期关注手机资费问题的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王利平认为:“手机月租费的继续收取,已经让运营商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理应彻底取消月租费。”
王利平认为,月租费不管是视为政府定价,还是视为占据事实垄断地位的企业定价,其成本都难以被确定为商业秘密。“如果消费者没有知情权,也就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利平分析,事实上,运营商已经觉察到月租费的尴尬,通过套餐等形式逐步降低甚至取消了月租费。
时至今日,记者调查发现,三大运营商中,电信的天翼系列仍有“不选套餐、来电显示6元,月租费50元”的说法,移动和联通则是“必须选某一套餐”,部分套餐中仍明确设置有月租费,一些套餐则设置了不低的“最低消费”或“基本费”、“套餐费”……
但是仍有消费者质疑,原邮电部1994年通知同一条中,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仍维持3000元至5000元标准”的规定,早已实际失效,月租费为何仍欲走还留,迟迟不取消?
王利平建议,主管部门应明确取消手机月租费,今后对于垄断电信企业的定价,可以采取听证等形式,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记者 卞民德 余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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