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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解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10/5/26 9: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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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石家庄城镇企业职工今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也就是说,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而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缴费的进城务工人员,则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报讯(记者  李云萍)昨日,记者获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共规定了5项主要政策,包括:“跨省转移”、“转移基金”、“一地领取”、“权益累计”、“同样待遇”。

  其中,“跨省转移”解决了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后跨省转移难的主要矛盾;“转移基金”是指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一地领取”是指让每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养老金;“权益累计”是指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养老权益必须累计计算。即,在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同样待遇”是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同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总之,《暂行办法》主要解决了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了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全国各个地区。如果让参保人员自己往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此外,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 0周岁的;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④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确保参保人员权益不受损

  本报讯(记者  李云萍)我市开始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之后,一直在此工作的企业职工离开石家庄,转到外地工作后,养老保险关系将如何转移接续;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对此,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题:一直在石家庄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到北京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解读:本人离开石家庄时,应到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这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若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也可由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联系补办。此外,应向新就业地的社保机构填写《申请表》。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将转移结果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同时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通知书》,请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专门标识;二是为参保人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账户;三是待参保人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

  问题:1996年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如何转移?

  解读:跨省就业的劳动者除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外,还需要转两部分资金。第一部分是转移个人账户的累积储存额。包括1997年底前的个人缴费额累积本息、1998年1月1日后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第二部分是转移单位缴费,单位缴费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按劳动者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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