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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实施 严控广告时长和医药广告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10/1/9 1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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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监督处罚

    情节严重将采取退出机制,暂停商业广告甚至关停频率频道

    目前,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清理整治工作仍然艰巨:虚假违法广告尚未杜绝;部分内容低俗的广告屡禁不止;内容夸大、夸张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数量较多,占广播电视投诉总额的七成以上。

    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针对目前医疗用品和金融理财产品等广告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办法》还强调,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核验嘉宾的医疗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任谦介绍,商业广告播出时长、影视剧插播广告、电视购物广告、名人作疗效证明的医药广告等将成为今年的监管重点。对查出的问题,广电总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采取退出机制,暂停商业广告甚至关停频率频道。 采访人:记者 刘 阳 解读人: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副司长 任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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