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激发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日前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取消了原来征收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其他林产品和果品收入的育林基金的规定,改为征收林木产品即木材和竹材收入的育林基金。在征收标准上,将原国有林业单位的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5%、集体和个人按12%计征改为国有林业单位按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集体和个人按5%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