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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首次立法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来源:河北日报 更新时间:2009/12/5 9: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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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4日讯(记者王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下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大法工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一民生高度关注的地方性法规作出解读。

关键词一: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这是我省首次以立法形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有就业愿望及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为提高就业援助的可操作性,《办法》还规定了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3类公益性岗位,分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适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服务岗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

    此外,我省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应优先采取就业扶持、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措施等。

关键词二:公平就业

    针对当前存在的对农民工、残疾人、妇女等群体的就业歧视,《办法》特别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任何部门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置歧视性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录用的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各级妇联应结合妇女特点开展促进妇女就业工作,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关键词三:完善就业、失业登记

    做好就业、失业登记,一方面可为政府掌握劳动力资源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前提。《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规定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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