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孙燕、陈霞 记者周万良)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序流转、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行为,沧州市出台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为投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据了解,此举在全省是一个创新性的举措,它首次放开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的出资权限。
该市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不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不包括向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出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属于基本农田的,不得从事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同时,以家庭承包土地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入股土地不得抵押,不得作为清偿对象用于偿还债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报土地发包方备案。评估和验资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且不需要进行验资,一方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最大限度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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