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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三种情况车祸抢救费可用救助基金垫付
来源:新华网综合 更新时间:2009/10/27 10: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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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27日),财政部、公安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遇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等三种情况时,救助基金将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将专户管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三种情况下可用基金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垫付后向责任人追偿

    根据办法,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按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京华时报》)

  垫付72小时内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会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的垫付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北京青年报》)

    ■马上就访

    受害者将获及时救助

    昨天下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表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根据新交通法进行建立完善的,旨在杜绝交通事故中伤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而导致死亡的事件发生。该基金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遇到上述三类情况时,交管部门会出示相关材料证明,但该证明的格式还没有确定。(《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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