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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版企业年金倒计时:下调缴费上限或为减负
来源:华夏时报 更新时间:2016/6/18 11: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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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12年的试运行,企业年金终将出台正式规定。

近日,人社部起草的《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6日。这是继2004年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后,首次出台相关规定。

"从运行时间和发展现状来看,都需要对企业年金进行进一步完善,同时,相关规定的出台也有利于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办法相衔接。"6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孙博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缴费上限比例与职业年金保持了一致,同时,此前只有盈利企业方可考虑建立年金制度,此次并未强调"盈利",有利于扩大企业年金的适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权益归属等问题,此次修订过程中尚有不同意见。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案,以便听取各方意见。

与职业年金衔接

2004年5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开始实施,相比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且细化了部分内容,其中,主要将缴费上限的比例等方面与职业年金进行了衔接,修改内容也有利于企业自身减负。

"《征求意见稿》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调整为‘12%’,并明确了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这点与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保持了一致。"孙博表示。从这项规定的修订可以看出,相关部门有意在推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并轨,而这项工作从缴费比例切入相对容易操作。

"实际按照最高上限进行缴费的企业寥寥无几,不过,站在企业的角度而言,这项修订传递的信息是好的。"6月15日,一位接近企业年金运营的业内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不过,从个人的角度而言,企业年金作为税前扣除项,下调缴费比例无疑会增加税前的缴费额度。同时,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表述来看,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而《征求意见稿》显示,企业年金属于"自愿建立",长此以往,此处无疑将会增大两者的收入差距。

此外,本次修订相关部门释放的为企业减负的信号十分明显。比如,《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

"这部分修订对于已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尤其是针对近期国企改革以及经济下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企业而言,增加了制度灵活性。"孙博同时表示,此前,只有盈利的企业方可考虑建年金制度,此次并未强调这一点,等于放宽了企业年金的适用范围。

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7.5万户,参保职工2317万人,基金累计结余9526亿元。尽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相对庞大的企业、职工总量,仍然有较大的进步空间。

欠缺鼓励建立年金内容

企业年金试行多年,但企业对其反映并没有预期中那么积极,而且人社部也承认企业年金规模小、受益面窄,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

"截至2015年年底,企业年金的参保职工虽然已达2317万人,但相比7个亿的就业群体来讲,比例非常低。同时,虽然企业年金的累计结余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这部分涨幅大部分都是因为每年缴费基数的增加,也就是原有存量的增加而增加。在既有模式下,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经建立得差不多了,后面再增加的企业数量不会太多,为此,修订内容应该着重增加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面的内容。"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退休后可一次性领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规定意义不大。

"企业年金可以一次性领取是个进步,但前提是要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这对于退休以后的老人而言意义不大。"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就目前来看,企业年金的产品配置依然是一个单位一个锅,企业年金需要在产品创新方面做些探索。比如,针对每个公司不同年龄阶层或者投资偏好的群体进行个性化的配置,年轻人距离退休时间比较长,可以对其企业年金进行激进型的配置,年纪较大的职工可以配置稳健型的产品,这样不光有利于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灵活的投资收益率同样有利于提高该制度的吸引力。

据记者了解,此前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同样列有"可一次性领取"的内容,但并未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进行限定。

"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是此次新加进去的内容,但对于何为‘商业养老保险’并没有具体界定,同时,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可行选择,但不应是唯一的选择。"孙博表示,根据国外的经验来看,退休后人员的企业年金可以转化成养老型公募基金或者银行理财产品,不一定是保险产品。在这方面,我国也应考虑将更多的适合老年人特征的金融产品纳入。此外,国外也允许个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转移至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账户。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孙博建议,首先商业养老保险不应是企业年金一次性领取后的唯一选择;其次,企业因困难中断缴费后,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续缴纳,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提高职工自我养老保障水平。

有专家建议,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应把税收优惠、评比奖励、补助等措施与企业年金相挂钩,让更多的企业职工受益,这才能让"第二支柱"真正立起来。而对于《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两种方案,记者采访过程中发现,相对而言方案二更可行,即明确企业年金是由"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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