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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来源:燕赵晚报 更新时间:2009/9/18 1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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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冯月静)日前,我省制定的《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专项资金归业主所有

  不得挪作他用

  草案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管理、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方便快捷、公开透明、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草案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归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 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 住宅小区外与住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首期交存标准

  最低为造价的5%

  草案规定,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售后公房住宅交存标准为,业主按照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08年2月1日前,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补交标准由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财政或房产部门

  负责资金管理

  草案指出,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或者房产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有意见和建议

  写信或发电子邮件

  草案全文,读者可登录河北建设网(http//www.hebjs.gov.cn)浏览。对该草案,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9年9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写信或者电子邮件寄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信封上请注明“《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反馈意见”字样。电子信箱为:wsy@heb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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