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得到较快发展,已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本报记者 赵永辉摄
◇重点是对小额贷款公司吸收社会存款和非法集资、放高利贷、暴力收贷及跨区域经营等行为的核查
◇各小额贷款公司在9月底之前要完成重新审核工商变更注册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入股企业最近3年实现利润合计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
本报讯(记者张辉)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在我省得到较快发展,已经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日前省金融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核查,同时要求各地加快小额贷款公司重新审核及工商变更注册工作。
《通知》要求,“从严、从细、从快”做好风险防范的各项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排查到位、措施到位,各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此外,各小额贷款公司要积极开展风险自查活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自觉预防和化解风险。对易引发社会风险的问题要主动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对因不负责任、排查不力,没有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的,或因失职渎职、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为做好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通知》要求,各市、县金融办(试点办)在9月底之前要组织开展一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面巡查活动,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吸收社会存款和非法集资、放高利贷、暴力收贷和跨区域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详细核查,及时化解潜藏的风险,严格纠正违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特别是容易引发社会风险的问题要及时发现、严肃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防患于未然。
《通知》要求,各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按照省金融办备案文件确定的内容,抓紧在9月底之前完成重新审核工商变更注册工作,并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省金融办制发的标示牌悬挂于营业大厅明显位置或门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从9月份开始,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并遵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对金融企业的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每月按时按要求向省、市、县金融办(试点办)及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运营情况。
今后,我省将严格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和其他股东资格条件的审查。凡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向省金融办申报备案,选择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在满足省政府95号文规定的“当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连续3年以上盈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条件的基础上,还应该具备最近3年实现利润合计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企业实力强,有足够的出资能力,净资产应达到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3倍以上;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县(市、区)。其他股东除了文件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提供具有足够出资能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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