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不重不利于打击犯罪
为什么地下钱庄会有这么好的市场,这些现金需求方拿着支票又为什么不通过银行正常途径呢?
法律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承办检察官李满山介绍说,作为现金需求方,之所以绕开银行,通过地下钱庄从自己的公户大规模套取现金,是因为他们提取现金的用途并不完全合理合法。他们规避人民银行对企业基本账户和现金的管理以及税务机关的监管,达到隐匿资金走向等非法目的,可能涉嫌逃避纳税义务。以支付工人工资为例,正常情况下,只有在公司交纳相应税费后,银行才会进行私户转账或支付现金,而通过地下钱庄换回现金后,自然逃避了相应的纳税义务。
地下钱庄的非法提现、汇兑、借贷,将直接导致银行无法监控资金的流向,给违法犯罪人员创造了便利条件。从宏观经济层面看,每一个国家对流通的现金总量都有严格掌控和限制,大量本应该存入银行的现金游离于银行系统之外,在市场中流动,会加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国家对整体经济形势的判断产生偏差。
“非法从事支付结算型的地下钱庄获利丰厚,而刑法规定的起刑点较低,以非法经营罪入罪,量刑不会很重。犯罪成本低,不利于打击犯罪和遏制此类案件。”李满山强调说,银行监管不到位也是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银行监管部门对开设账户、中小型个体单位注册及运营情况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可疑资金交易账户的活动情况,注重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
(文中涉案人员为化名)
责任编辑:cprp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