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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加强外汇业务管理 严厉打击“热钱”跨境流动
来源:国家外汇局网站 更新时间:2010/11/9 15: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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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应对打击“热钱”违规流入,维护我国涉外经济和金融安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对银行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二是调整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政策,下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来料加工收汇比例,严格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三是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四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出资管理,进一步明确实际缴款人与境外投资者不一致情况下的审核要求。五是加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的真实性审核,严格支付结汇要求。六是规范境内机构和个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并依法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七是加大对违规银行的处罚力度,依法予以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通知》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贸易、外商直接投资、返程投资、境外上市等渠道的资金跨境流动,特别是加强了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短期外债的管理,强化了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的真实性审核义务,有利于进一步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和结汇,防范“热钱”跨境流入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各行2010年11月8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二、严格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取消“企业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的规定,银行需根据企业可收汇余额办理额度内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30%调整为2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外汇局通过交叉比对监管数据和银行内部业务数据,监测预警银行违规借用短期外债与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等情况,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出资的管理。若实际缴款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须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

    五、按照支付结汇制的要求,加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的真实性审核。真实性证明材料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结汇需符合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对于超募部分或超出招股说明书用途的部分,另需提交与其结汇用途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结汇支付给交易对方的,不得结汇留存于自身人民币账户。

    六、加强对境内机构和个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七、严格依法对违规银行进行处罚。银行要依法加强对客户交易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的审核。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导致违规资金流入的银行,外汇局将依法予以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其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95,68402450,68402366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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