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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即将迎来二审 九大专家重证罪与罚
来源:中国证券网 更新时间:2010/8/2 17: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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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获知,黄光裕二审方面的律师团阵容已经变成了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国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世国,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默等。吕国玉在刑事诉讼方面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张世国则同样代理过吴英案。

  依据程序,二审判决的具体时间很有可能是在8月上旬。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的审理周期最长为两个半月,自5月27日算起,黄光裕案二审8月上旬应该审理完结。一位法院的内部人士称,刑事案件中,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等情形可以使用简化审理,二审法院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

  “现在已经形成了初步意见,正在上报,二审将会以不开庭直接宣判的形式进行。”上述接近案件的知情人士称,黄光裕本人对二审判决充满期待。

  罪罚之争

  一审判决结束后,黄光裕认为,上述判决背离事实和法律,存在严重错误,特委托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学界九位专家举行了论证会。

  这九位专家不仅包括各大高校的教授,也包括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些专家很多都是参与国家立法的专家,诸如中国刑法学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名誉会长马克昌教授等。

  本报获得的一份上述九位专家签名的专家论证意见上的专家结论是:“黄光裕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一审判决对这两项罪名的认定有误;黄光裕的行为虽然构成内幕交易罪,但一审判决据以确认价格敏感期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账面收益额计算方法错误。”

 稍早前的6月16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和检察日报《方圆律政》杂志主办了一场研讨会,争论的焦点亦主要集中在“非法经营罪”。

  北大法学院金融法教授彭冰认为,在“非法经营罪”的判定上有两个明显的错误。一是适用法律的错误,二是定罪错误。

  他认为,一审判决援引《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将黄光裕通过深圳地下钱庄归还澳门赌债的行为定性为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并进一步将该行为解释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从而得出对黄光裕应按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结论。

  彭冰称,《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属于1996年或2008年版本,而对黄光裕的行为定性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外汇管理法规,即1997年版本(注:黄光裕的兑汇行为发生在2007年9月到11月间)。而按照当时《条例》第40条规定,黄的行为系“非法套汇行为”而非“变相买卖外汇”,而当时对这种套汇行为刑法并未规定为犯罪。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2月25日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13条之规定,依法可将在国内投资收益所得自由汇出境外,黄光裕作为香港地区居民将资金汇出境外的行为并不会对我国外汇管理秩序造成任何破坏或损害,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是错误的。”彭冰称这也是争议之一。

 

 关于此案争议还不仅仅在于此。专家认为,黄光裕案内幕交易罪价格敏感期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认定违法所得的账面收益额计算方式有误。

  黄光裕案中,两个内幕交易信息分别公开于2007年6月28日和2008年5月7日,公开当日的股票价格是否能完全反映内幕信息本身对股价的影响仍然备受争议。

  对此,一位资深的刑辩律师称,“这些法学家的意见也仅仅是在表面进行了论证,没有深入整个案子的本质。再说,法学家重理论,而法院的审判逻辑与其还有一定差异的。”据业内人士称,组织专家出意见在之前的很多案件中就出现过,但是专家意见到底对案件发生多大作用,司法界的人士认为专家意见影响二审判决的可能性很小。

  而现在看来,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判决是否有误,内幕交易罪获利如何认定,黄光裕的期待能否成为现实,这些诸多悬念也尚待二审判决之时揭开。事实上,黄光裕案引起法律界如此高的关注和争议也是此前同类案件前所未有,最终的司法裁定无疑将有示范意义。

  事实上,这件案子的社会意义要比其法律意义要大,著名出版人吴晓波曾经就说,黄光裕案件本身体现的就是整个社会对富人“原罪”的关注。(来源:经济观察网)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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