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冯兴元表示,高税率促使高收入群体通过把经营活动转入地下逃税,可征税部分就越来越少。“想通过高累进税率,从富人手里征到比较多的增量税收,是不可能的。”
孙钢表示,由于个税只能调节新增的财富量,不能调节存量,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有限,不能寄予太高期望。
在李炜光看来,这在事实上导致了一种尴尬,92.3%的从业人口由于收入偏低,免缴个税,对真正的高收入群体,由于大量避税逃税,也无法足额征缴。由于税制设计不合理,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极为有限。
“我们到底如何定位个税?是寄希望于发挥其筹集收入的作用,还是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现在来看,这两个作用都没发挥好。”孙钢说,从筹集收入的作用来看,个税收入不到四千亿元,今年财政收入规模有望超八万亿元,个税收入占比非常低。而其他国家,个税占财政收入比重一般超过10%。
刘桓表示,公众希望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来调节贫富差距,但是目前看来,这个期望可能过高。如果初次分配没有很好解决公平问题,在再分配的过程中靠税收去调节,其作用非常有限。
个税改革应该怎么办
出席论坛的专家普遍认为,要实现个税的调节功能,不能仅仅盯着个税起征点,应该从整体税制改革的推进着手,完善个税税制。
李炜光表示,个税改革,应该更多考虑免征额如何确定,以及税率的合理安排。对起征点应该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界定。由于各地生活成本不一样,应该允许不同地区的起征点有所差别,不能搞全国一刀切。此外,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扣除额应适当考虑家庭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成本支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王素荣建议,个税改革应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随物价指数调整起征点和税率级距。起征点和纳税级距浮动,能够很好地反映物价指数变化对人们生活成本的影响。
孙钢认为,应该考虑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而不是一味地要求提高起征点,让更多的人离开纳税群体。老百姓最希望的是减轻税负,相比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在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方面的作用,显然更为有效。
冯兴元主张实行低税率模式。他举例说,保加利亚实施了10%的单一税率改革,税率大大下降,但整体税收收入大大增加。俄罗斯实行了13%的单一税率,简化税率结构,结果税收收入也不降反升。
冯兴元强调,设计税收制度,一定要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暴政的情况发生。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是不纳个税的,不管他们怎样希望,对个税纳税主要群体的富人征收高税率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虽然贡献了个税收入的三分之一,但并没有行使更多的纳税权利。
刘桓认为,应适当下调最高缴税比例,从45%下调至40%以下,甚至是35%,以调节迅速扩大的贫富差距。
刘桓表示,个税改革涉及整个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征信系统的建立等很多内容,任重道远,难以一蹴而就。个税改革不妨采取临时的、局部性的改革措施,比如调整税率结构,扩大纳税人群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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