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
罔顾省国资委会议纪要,产权交易中心急切推进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而华鑫转让过程中潜在受让方屡屡因第七条款被指不具备受让资格,官方解释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转让公告的拟订者是石家庄市国资委,孟超英认为市国资委在公告中加入第七条款并不是为企业成为意向方设置限制条件,而只是在行使告知权,“华鑫集团存在一定的债务问题,受让方必须得知道华鑫集团有这么一个很大的瑕疵,不管谁接,都得解决这一问题。”5月20日下午,孟超英在其办公室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市国资委添加的这一条款有些突兀,但并无大过,“转让条件中的第三条就规定了新公司必须承接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这已经包括了和博泰公司的债务。虽然承接债务不代表立即还债,但转让方无疑把博泰放到了一个比较独特的位置上。”
该法律界人士同时指出,转让条件并不应该成为潜在受让方进入竞标程序前的障碍。这一点和市国资委的解释接近。
然而省产权交易中心的理解与市国资委不尽相同。
省产权交易中心总裁王彪认为产权交易中心严格按照转让方———即市国资委的转让条件来审核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条件的就是合格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的就是不合格意向受让方。”21日上午,王彪在省国资委2楼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据市国资委的核心人士透露,由于对于第七条款的理解不同,市国资委主任段致平亲自跑到省产权交易中心向王彪解释市国资委的态度,“连续两个周末段主任都去解释过”,该人士拍着手里的备忘录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我们的态度非常明确:第七条款在成为最终受让方之后才能执行!”
对此,王彪否认,“市国资委只是告诉我两家潜在受让方对第七条款有不同认识,但段致平个人没有向我解释如何执行第七条款。”
“在没有得到解释的情况下,我们就严格按照转让公告,认为两个公司在报名时就该和博泰公司取得一致。”王彪言之凿凿。
上述市国资委的核心人士反驳:“2月3日,王彪告诉我们有一家报名企业因为第七条款未能成为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我们向省国资委详细解释过第七条款是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才必须符合和接受的条件。省国资委在4月23日还召开了一次关于河北华鑫集团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情况的会议。”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是省国资委。
《经济参考报》记者辗转获得了这次会议的会议纪要,在市国资委和省产权交易中心的主要领导(包括王彪)都参加的情况下,会议议定两家报名方公司按照公告要求尽快进入招投标(评审)程序。
“现在王彪否认的很多事情,市国资委都是有记录在手的。”该人士意味深长地补充道。
记者发现,王彪的有些话语与记者得到的材料之间有出入。在记者追问5月14日是否向市国资委和中智威公司发过一份关于认定中智威为唯一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函时,王彪矢口否认,“我们只告诉两个公司,一家为合格,另一家不合格。”
而事实上,记者在调查中获得了这份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河北华鑫集团公司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宜的函》,“本次河北华鑫集团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字样赫然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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