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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民间投资在垄断行业中所占比重非常低
来源: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0/5/14 17: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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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5月14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今日就《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民间投资在垄断行业中所占比重非常低。

  发改委负责人《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在回答与国务院已出台的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相比,《若干意见》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时,负责人称,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解决传统思想观念束缚、市场准入和融资难、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限制民间投资发展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实际工作中开展了大量工作。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政策规定,通称“非公经济36条”,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非公经济36条”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位。在市场准入方面,“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低,据统计,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

  为此,《若干意见》将破除、拆除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等现象作为重点,针对上述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准入难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公经济36条”等文件中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努力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可执行力。一是明确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准入范围的总体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二是明确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具体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和社会福利事业。三是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招标、承包、租赁、产权或经营权转让、参与改组改制等。四是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提出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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