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申请在肥皂等商品上注册的“水立方”商标被商评委宣告无效,周某将国家商评委起诉到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了此案。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周某在诉讼中称,2003年8月13日,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 “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并于200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三类的“肥皂、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2009年1月份,原告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其注册的“水立方”商标被标注为“商标已无效”。经过进一步查询,原告得知:“水立方”商标因被国家游泳中心提出了商标争议,由商评委裁定撤销。周某因通信地址变更等原因,未收到商评委下发的《商标争议答辩通知书》,对第三人提出的争议请求及争议事实与理由并不知晓。故此,周某认为国家商评委的裁决理由其不能接受。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庭审中辩称:“水立方”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周某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应予撤销。
第三人北京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表庭审意见称:“水立方”早在2003年初即被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场馆的名称,并于2003年7月28日进行了大规模宣传,在时间上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时间,故应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本案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合议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李罡 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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